以下是又一例恐龙法官所引起之民怨:
法官反覆,百姓难言?
草民(台北市教育工作者)2012.10.9
有关「宗教基金会」及达瓦才仁自诉「正觉教育基金会」导师萧 平实一案,初审法院判决后,网路上转载及讨论,颇为热闹; 但笔者观察此案许久, 对于网路上正反两方立场所做的相对粗糙的回应,不甚满意,因此, 想从第三者阅读文章的角度,提出几点个人看法, 这是尽可能立于客观的分析与评论,而不涉及「具体人事的评断」, 以供网友参考。
笔者仔细看过自诉人与被告双方主要的争论点,也就是「正觉教育基 金会」的登报文章,及台北地院前后两份判决书之后, 对于承审法官的裁断,有许多疑惑与不解!请从头阅读全文, 并就教于各位网友:
1、该案子是从100年1月19日/自由时报及20日/联合报, 题为:<保护女性,必须瞭知喇嘛教的根本教义>的文章开始的 ,其中所引述以警劝民众的文字来源是喇嘛教及政府 达赖喇嘛(的出版着作),兼及<广论>之着作者与弘扬者(团体) ,文中从未提及的「财团法人达赖喇嘛宗教基金会」 及其代表人达瓦才仁,也就是说,正觉教育基金会从开始在报纸刊登 公益(教育)文章,所指涉(针对)的对象,始终是所谓「冒称佛教 」的藏传(佛教)喇嘛教及其海外领袖达赖喇嘛---- 这才是现实上「欺骗民众、伤害女性、破坏佛教」的根本源头,也是 正觉基金会的「诉诸媒体、告知民众」文章本意。
2、后来因为「宗教基金会」及其代表人达瓦才仁, 于100年1月20日在其官网刊载了「驳正觉教育基金会」 之不实广告,极力抹红正觉基金会,正觉基金会乃于日前刊登在两大 报的文章<保护女性,必须瞭知喇嘛教的根本教义>后面, 补述一段文字,改题目为<喇嘛的无上瑜伽修行, 就是与女信徒>,更清楚针对喇嘛教的教义告知社会大众, 分别于100年1月24日、 100年1月25日刊登在中国时报与苹果日报,并自费印製< 解密快报>,广为发送。
3、第二次改题登报的文章,所补述的文字, 仍延续贯彻第一次登报所指涉的对象:冒牌佛教喇嘛教及达赖喇嘛, 揭发他们惯于假(佛)宗教之名义以敛财并抹黑(抹红) 对手的伎俩,文中也提及「海峡两岸佛教各大山头联合正觉同修 会,要求政府禁止正觉书籍的印行」的事例, 可知前后两次登报文稿所针对的是当今世界上一切「冒牌佛教」或「 表相佛教」的全体,而不曾限缩于设籍台北的「财团法人达赖喇嘛西 藏宗教基金会」及其代表人达瓦才仁。这是站在一个读者的立场, 从文章整体就能理解的。而地方法院的原审判决,完整掌握了前后两 次登报文章的原意,明确了知正觉基金会并无意针对「两位自诉人」 ,因此他们不是「直接被害人」,不得提起自诉。这个判决应该是合 理、合法、合于事实的。
4、而宗教基金会及达瓦才仁不服地院的判决, 乃是从前后文的补述中提及「宗教基金会」及「达瓦才仁」 的字面,断章取义,局部放大,借题发挥以图争取「直接被害人」 的身份,这可说是「见树不见林」的曲解及装傻。
5、据实而论,正觉基金会前后二文的主角都是全体喇嘛教与十四世 达赖喇嘛,这是所有善读文章者必然一致的印象;他们因为是冒牌佛 教,所以惯于假佛教之名义以敛财并抹黑(抹红)对手,正觉基金会 这样全面性的揭发,是前提,而「宗教基金会」及「达瓦才仁」 所刊登的文稿恰好印证了这个事实,所以正觉基金会才在后文补述中 顺便提及以作证,也就是说,正觉基金会前后两次刊登的文章, 是始终如一以全体喇嘛教与十四世达赖喇嘛为当机,若要说到事实, 达赖喇嘛及喇嘛教才是「直接被害人」,而「宗教基金会」及「 达瓦才仁」却是插曲、注脚而已。
高院撤销原判,发回地院更审之后,同一位法官却自翻前判,云:「 犯散佈文字诽谤罪,处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罚金, 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前后二审之判决是同一法官李殷君, 更审判决之心证大违前审,甚至是自相背反, 令人质疑为何有此离奇之转折? 亦难免令人有其他非司法因素介入的联想, 且其更审判决文中疑点颇多:
1、同一篇文字(<喇嘛的无上瑜伽修行,就是与女信徒> 结尾的两段补述—以下简称补述文),两次阅读, 竟有完全相反的结论,且仅是依文解义,而无事实之蒐证。 之所以有这种不合常情与法理的情况,不免令人起疑,是否因为:( a).阅读的角度有偏失?(b).承受压力而改变立场? 此两项应属合理之推论,因为「一般人」若有前后颠倒、 判若两人的情况,必定被质疑,何况言行训练有素、 宣誓职业伦理的法官?若是(a),则应重新聆听该文作者(被告) 的陈述剖白,呈现本意,以免因为他人的主观而误读、误判。若是( b),则已悖离法庭「公平、客观、实证」之原则,而先入为主的「 认定」有罪,再从字句之间揣测、虚拟撰文者的心意, 并攀扯不相干的第四者(一般人)为例,将此「阅读心得」公审化, 以修饰个人的见解而迷惑大众。
2、补述文乃被告所作,应可提出自辩,陈明「撰文之际, 实际上并无自诉人及法官所说的犯意」, 却不知为何被李法官解读成对第三者(基金会、达瓦才仁) 的诽谤?古人常说「诗无达诂、史无定论」, 不同的文化教养与学术专业,对同一篇文章(文本)的解读, 可有不同的理会与结论,因此,必须保留沟通的空间, 并提出通情达理、切合文法的说词,乃能令人信服; 任何个人的自由心证、或任意曲解, 对原作者及其他读者是不公平的, 且有可能在法庭上错误示范了司法「霸权」。
3、从前审到更审的两次判决,从无罪到有罪,并未提具任何新出、 有效,足以翻转前判的证据;唯一的凭据, 仍是同一篇文宣的最后二段补述文,且在解读上, 除了前述断章取义的偏颇之外,若加上主观判读的误差, 就更令人起疑了。 例如更审判决文并未询问被告是否每天看报看新闻了然天下事? 就直接认定被告是「明知达赖喇嘛于98年8月30日……」、 「复明知并无相当理由确信宗教基金会暨其代表人达瓦才仁…… 」、「竟基于意图散佈于众,以文字指摘足以毁损宗教基金会暨 其代表人达瓦才仁名誉之故意……」、「复于同年月26日, 接续前揭犯意」,强加被告以「明知故犯」蓄意之罪。
尤其可疑的是这样的措辞:
「而于该2篇文章之最后2段记载……等文字, 用以影射基金会暨其代表人达瓦才仁……」
「依前后语句之记载,客观上显有指摘自诉人…… 及影射自诉人2人」
「衡诸常情,一般人于阅读文章时, 係先理解文章段落之前后语句意涵后,再与该段落之主词加以串连, 藉此理解该文章段落所欲表达之意涵。而观诸上开文章最后2段落… …开始即载明……等语,紧接之最后1段则记载:……等语,足认其 前后两段文章段落,确係以自诉人2人之名称为该2段落之主词甚明 。复由其前后语句观之,该等2段文章内容一开即指明……语, 复紧接上开文字后即记载……是一般人阅读该2段文章段落内容后, 即自动将自诉人2人与……事件间产生关联性之联想,进而理解该等 文章最后2段文字之意涵,係在敍述自诉人2人有……之行为,…… 足徵被告之上述言论,客观上显係影射自诉人2人『利用办理达赖喇 嘛来台祈福之机会,向社会大众募款』之行为,係『敛财之冒牌 佛教喇嘛教』,而该等言词依其客观文释, 确足使一般人认自诉人2人係以公益为名,牟取私利之实……」
所有罪证限缩在「该2篇文章之最后2段记载」, 不理会全文所表达的意涵, 也不理会依全文延续下来而有的最后二段补述文的意涵, 乃所谓断章取义,以篇概全;复于所截取之断章中, 又作局部文句之串接,是所谓断句求解,紧咬不放;之不足, 又辅之以联想、影射,陷于胸有成见的主观,却套上「客观上显係」 、「客观文释」的饰辞,这与原审判决之「况被告所指之喇嘛教 一语,客观上不足以认为自诉人为特定之被害人……」同样称之为「 客观」,而前后之结论判定却相反,这样的「客观」, 颇有站在原告立场而设想的律师味,有失超然与公允, 难免令人质疑。
4、联想是对两个不同的人事物, 以同一种印象而关连之的思考方式。既然如此,联想的两边(达赖与 达瓦才仁)本质上还是不同的人事,因此,「联想」 只可保留于个人心中把玩,不应作为公众(客观)的事实。「影射」 乃借此说彼,暗示某人某事。其作用是引导、提示、借喻。此与彼, 有重有轻,言在此而意在彼,须从文章的题旨来判定, 二文中若有所影射,也是指向达赖喇嘛而无关乎达瓦才仁, 不宜颠倒解释。联想与影射,严谨些也只能说「有○○嫌疑」, 却不可作为法律採证之根据, 因为一般人在这两方面的能力是有差距,而难得一致的。更何况, 综观被告的文章,都是直话直说、引证据理, 而不曾拐弯抹脚的影射,或天马行空的联想。是以, 更审判决文似不应从文字上无凭无据的「联想」与「影射」 被告之行文与人格。 若依判决文一厢情愿的联想与影射就可以成立罪名,那么,「腹诽」 1 与「身怀淫具」2 也可入于罪了。
5、若论主词,全文主词可涵盖段落主词,前者-喇嘛教与达赖喇嘛 ,才是被告所针对的主体;后者-基金会与达瓦才仁, 乃是在特定情况下的举例,并无独立的指涉;因此,整体而言, 前主后宾、前实后虚;善读文章者,不应喧宾夺主、弃实就虚! 更何况,「该2篇文章」及笔者所看过的正觉基金会相关文宣, 重点都是当前「国际性」的喇嘛教与达赖喇嘛, 从不曾单独针对地区的特定机构(基金会)及其代表人(达 瓦才仁),这是可以複查的。因此, 实际上并不存在更审判决文所谓的「段落主词」。
以上几点,是笔者细读相关资料之后的看法,虽不敢说全然的客观, 至少尽可能避免主观,由于对两个自称「佛教」的基金会之兴讼, 有一份社会公评的关心,所以做了以上分析,就教于诸方高德。
1嘴里虽然不说,心里不以为然。思想上有犯罪的动机或想法, 即构成犯罪?《史记•魏其武安侯列传》:魏其、 灌夫日夜招聚天下豪杰壮士与论议,腹非而心谤。
2 《三国志•蜀书•简雍传》:「时天旱禁酒,酿者有刑。 吏于人家索得酿具,论者欲令与作酒者同罚。雍与先主游观, 见一男女行道,谓先主曰:彼人欲行淫,何以不缚?先主曰: 卿何以知之?雍对曰:彼有其具,与欲酿者同。先主大笑, 而原欲酿者。」《古今谭概/禁酿具》:「蜀先主尝因旱俭禁酿酒。 吏于人家检得酿具,以其欲酿,将议罚。时简雍从先主游, 见一男女行道,谓先主曰:彼人欲行淫,何以不缚?先主曰: 何以知之?雍曰。彼有淫具。先主大笑,命原欲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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