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伪藏传
西藏新法规:喇嘛不得擅自在汉地灌顶传法、发展信徒!
近些年来,藏密喇嘛擅自离开藏区的喇嘛教寺庙,来汉地、尤其是经济发达的大城市“淘金”,在非宗教活动场所大搞灌顶传法、发展信徒、收受供养等现象,确有泛滥之势!前不久,某佛教论坛上还有人公然贴出某“法王”来上海开办“破瓦法”传法灌顶活动的通告,地址是某居民区的私家住宅。这类活动本来就违反国家宗教法规,只是没有人及时举报、有关政府部门没有实行有效的管制、取缔措施,才会屡见不鲜。 

现在,自2007 年1月1日起,《西藏自治区实施〈宗教事务条例〉办法(试行)》生效施行,藏密喇嘛未经批准离开藏区出来传授密法的、在汉地的非宗教场所传授藏密(正规的汉传佛教寺院一般也不会允许其在寺内传授藏密)、收受信徒和供养的,均属违法行为!大家都有权向政府管理部门举报、要求予以制止和取缔。 

只要你看到了喇嘛,都可以举报,只要不是在西藏,青海,内蒙古等地,其他的城市都可以的。因为按照宗教管理规定,如果喇嘛离开原来的寺庙去其他地方办任何事情,是必须持有(如果没带在身上就是不可以的)当地县级或以上政府或宗教部门的签发的文函才可以的。 

西藏新法规:喇嘛不得擅自灌顶传法、发展信徒!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1.asp?id=183052法规全文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3号 
《西藏自治区实施〈宗教事务条例〉办法(试行)》,已经2006 年5月1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 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除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外,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从事受戒、灌顶、讲经、传教、发展信徒等宗教活动。 

第四十二条 我区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区外从事宗教活动,需持邀请函向宗教教职人员所在地的地区(市)行署(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收到地区(市)行署(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后,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与外省(区、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协商,并自收到报告后的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四十五条 境外华侨藏胞可以到我区的宗教活动场所参加宗教活动,但不得主持宗教活动,不得从事受戒、灌顶、讲经、传法、发展信徒等活动。 

第五十二条 宗教教职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从事受戒、灌顶、讲经、传教、发展信徒等宗教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的宗教团体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 
   
第五十三条 宗教教职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备案跨区域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的宗教团体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 
2018-11-12 回复:0  浏览: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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