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续上文
7. 本会本于社会教育初衷,所为一切皆是社会教育,并依循宪法增修条文第10条第6项「为维护妇女之人格尊严,保障妇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别歧视,促进两性地位实质平等。」致力于避免不知藏传佛教是的事实的广大妇女同胞成为喇嘛的隶,揭露藏传佛教的神话其实是千年大骗局,令其密而不宣矮化女性、诱姦女信徒的教义无所遁形。本会正是社会正义、普世道德的维护者与实践者,更具备了正确价值的维护、错误喇嘛教认知的改革、良善社会风气的倡导、全体义工社教服务之提供、为政府相关单位开拓与创新 钧部早已应为的社会教育的角色功能,是应受 钧部大力表扬而非应受 钧部大力打压的单位。
又,本会除推行社会教育外,亦致力于各类社会公益并支持 钧部政策,例如:98年莫拉克风灾时与友会立时倾囊响应 钧部赈灾,当年八月直接捐给 钧部新台币702万5千元作为校园重建资源,由 钧部总务司汇总公告为捐款最高团体(第二名团体则为三百万元),十二月遂荣获 钧部颁发银质奖团体荣誉;100年7月再捐50万元响应 钧部「全民携手—不让任何一个孩子失学」政策;其他如每年至少捐款30万元办理整个大溪镇国中小清寒奖助学金……等社会公益善举不可胜数。何期 钧部对于多行善事之本会未曾稍赐青眼,至于彷冒其他宗教、多行邪淫、常常诱姦女信徒、导致学密家庭破碎、儿童失怙的, 钧部竟大力加以支持,反而来文不许本会披露教育社会大众,竟乐于听信妨害风化者捏造之片面假诬告言词而凌压本会?岂是身负教化任务的教育部所应为者?
8. 「在台人福利协会」、「汉藏友好协会」及「达赖喇嘛宗教基金会」断章取义所为之不实指控,实乃为张眼(详附件6-《达赖喇嘛宗教基金会发言人的连篇谎言》DM),而非代表广大的同胞,更无法代表民族。本会从无有歧视同胞的行为、更不曾羞辱民族,对于文化多所深入研究,已出版各种书籍达数十种,发行达数百万册,远及海外欧美;故本会一向是秉持对地区、民族、友人的尊崇好感,认同废除同胞原有的农奴身分而发展经济,废除喇嘛教建立的农奴制而提升同胞的独立人格,何来岐视或羞辱同胞之事?本会并深入研究奴役同胞数百年的藏传佛教的教义,提示社会大众:佛教非佛教、藏传佛教修双身法骗人说是即身成佛,应远离违法之。如是行为实为悲怜同胞,并庆幸人民不再继续受骗于彷冒佛教的藏传佛教喇嘛们,及避免妇女、家庭继续受害,不得不奋勇揭露此千年彷冒佛法者对所有同胞之蠹害。
又本会一向针对教义所提出之众多质疑,无涉「入出国及移民法」第62条第1项之规定,捏造假事实检举本会者才是违背「入出国及移民法」第62条第1项之规定,才是 钧部所应指斥者,钧部怎能反过来打压本会的义行?又本会一切所陈皆为事实,非如向 钧部检举者之捏造假事实,何来「诋毁」之嫌?若准 钧部所示逻辑或原则,则 钧部若根据事实披露时,是否即是「诋毁」说谎之造恶人士?又是否 钧部于所核可之国中以下健康与体育课本中,亦有「诋毁」众多菸商与菸酒公司之嫌?是否 钧部有「透过教育传播工具,散播不利菸商菸厂等行为」?是否 钧部亦指陈行政院亦有「透过大众传播工具,散播不利菸商菸厂等行为」之嫌?如 钧部核可之康轩文教国中课本中,教导学生「劝阻你的家人或朋友不要吸菸,或是请吸菸者离开现场」(康轩文教.《国中健康与体育2上》),是否 钧部有「迭次透过教育传播工具,散播诋毁、歧视吸菸者的行为,羞辱吸菸族群的言行」之嫌?是否 钧部指陈立法院诸公通过菸害防制法即有「指责立法委员透过国家公器,歧视与羞辱吸菸族群的言行」之嫌?是以本会无法接受 钧部未查明事实所为之纠正,并无过失可供纠正故,是 钧部应该加以表扬之义行故, 钧部不应倒行逆施。
9. 宪法明文保障的宗教自由,并不包括对违背良善风俗、公共利益的密宗一类之自由,不保障彷冒任何宗教之彷冒自由,不保障破坏社会秩序、妨碍家庭与信徒杂交的藏传之推广自由。 钧部主管者并非无知之人,对于宪法所定保障宗教自由的精神与应遵守的规范不应无知。 钧部一再指责本会发送不雅、不堪入目或妨碍风化之传单内容,但此等文宣品的内容都源自于藏传佛教,他们并未自认为不雅,反而认为是极端高尚的成佛之事,钧部为何需要为他们遮羞而说为不雅,竟然以此来压制本会继续教育民众?又本会此类文宣品并未违背相关法令,迄今也未有检警单位收获本会致送文宣品后,以本会违反刑法或社会秩序维等相关法律而进行取缔法办者;实则,这正是本会用心良苦之处!如各国菸盒上标有各种警示图文一般,任何人看了此图都觉得不舒服,藉此提醒民众注重健康不吸菸(如附件5)。本会亦秉不忍人之心,揭发藏传假佛教双修的妨害风化、妨害家庭实质,广获社会好评,却获 钧部函示:「勿有引起巿民观感不佳及影响学童之情形」,准此原则,是否行政院及世界各国于菸盒上及各级公家团体学校张贴菸害防制海报或图文,亦引起举国人民观感不佳及影响学童?
另如本会外牆悬挂「避免宗教性侵害,请远离藏传佛教喇嘛」布条,委请圣约翰大学马裕丰教授进行学术研究调查分析结果,呈报 钧部(详附件7-「对正觉教育基金会、佛教正觉同修会于所在地大楼外牆所做的社会教育广告之意见和看法」问卷调查分析)。由此分析报告可知,该布条社会教育的功效良好,大部分民众(包括圆山捷运站附近的国中、高中学生)同意其正向的提醒效果,此由学术界科学方法调查之研究报告,已说明事实并非如 钧部函中所示者。其他如接获众多民众看到传单或登报的讚许信件与电话,不胜枚举,皆奔走相告藏传佛教的邪淫本质,已令民众开始懂得保护自己与家庭,避免误入而导致家庭破碎、社会不安。
本会并已取得社会大众之信任,例如监察院高委员凤仙(推动防暴三法立法成功之主导者),主动邀请本会参加101年1月19日宗教性侵议题之谘询会议(详见本会官网。及100年11月14日自由时报B1版「圣轮疑搞双修 再爆比丘尼涉媒合」主动引用本会对藏传佛教的指陈:「国内对藏传佛教相当有意见的『正觉教育基金会』执行长张公僕表示,藏传佛教口说『佛法修行』,但却『淫人妻女』,具有宗教性侵之实,严重破坏佛法『不邪淫』基本戒律。」另有台视热线追踪节目记者主动请求来访,请本会藏传佛教专家讲解有关藏密人骨念珠的,并已于100年11月7日播出。可见大部分善良的民众认同本会揭发:藏传佛教的修行,就是喇嘛与女信徒!修习《广论》,即是暗中为将来学密的性杂交作准备。凡有识之士,皆讚许本会不畏艰难、揭露的义行;仅极少数密宗精舍负责人员或相关协会及「广论」团体,因为民众瞭解后,远离藏传佛教喇嘛及「广论」的学习,使其供养金减少,不敢公开诉请司法调查,只能发动信众冒称为民众向 钧部、监察院及其他行政机关诬告。望 钧部勿为此辈不敢见光者所利用,打压本会为维护广大国人、提升社会风气的社会教育善行!
10. 一者,一切彷冒宗教之行为都不足取,不论是彷冒佛教、彷冒教、彷冒道教、彷冒回教;二者,藏传佛教公然彷冒佛教,已经影响佛教之法师及信徒向下沉沦,影响所及,社会原有的公序良俗已被严重破坏;三者,藏传佛教藉着杂交邪淫的教义,诱姦及性侵女性而爆出来的桉件,几已年年有之,已是不争之事实,被恐吓而隐匿以致未爆发出来者当知其数难计。如是三件事实,身为肩负社会教育重任的 钧部,为何至今仍然睁眼不见?为何仍继续给予支持?其中有何隐情而不得不然?实令人费解。本会依循设立之捐助章程、恪遵法律,本着回馈社会的热诚与丹衷,致力推行社会教育与社会公益,所为皆符合本会成立宗旨之各类社会教育行为,致力为保护妇女、维护社会善良风俗、尊重基本、维护家庭儿童少年人格健全的成长,对不同族群、性别、宗教、文化之深入瞭解与关怀,本着对这块土地的眷眷之情,不忘沟壑,建请 钧部早日成立专桉小组,推动教育民众认清的义行,勋效行政院卫生署举办菸害防制相关奖励与竞赛(如 ,嘉奖教育民众免于毒害的有功团体,敦请立法院立法禁止藏密传播毒害儿童与少年身心……等,共同建立无毒害民众心灵的,提升民众的道德水平,避免再被彷冒佛教的藏传假佛教而向下沉沦,共同为下一创美好的成长环境。并恳请 钧部将如何分辨的正理规定列入高中以下课程教材中,使与正义得以彰显,则社会是幸。以是至祷!
11. 钧部 詹专员曾口头质疑说:「如果你们做的事不属于宗教,为什么行文台北巿民政局?」谨随文略加说明如下:缘于藏传假佛教人士向台北市政府民政局诬告本会行为非法,民政局本于职权多次向本会反映,是故本会必须同时行文予民政局知悉;又,藏传假佛教的教义及彷冒他教的行为,并非性侵个桉的问题,而是民俗范围,是否应该行文各相关单位加以纠正、取缔,责任属于各地民政局,当然应副知市政府民政局, 钧部承办官员无需对此大惊小怪。
12. 另外,本会98年7月27日(98)正觉教基字009号函呈报 钧部上届董事届满、本届董事选举结果,至今尚未承收 钧部核可函,而本届董事再过数月亦即将届满;敬请 钧部尽速核备以便办理法人变更登记。 钧部若继续迟不核可者,将来因此滋生之法律责任,悉应由 钧部负担。
正本:教育部
副本:马总统英九、萧副总统万长、总统府、总统府曾秘书长永权、金溥聪先生、行政院、行政院陈院长冲、行政院江副院长宜桦、行政院卫生署、行政卫生署邱署长文达、林副署长奏延、萧副署长美玲、赖副署长进祥、行政院研考会、行政院研考会朱主任委员景鹏、张政务委员进福、薛政务委员承泰、林政务委员政则、罗政务委员莹雪、黄政务委员光男、张政务委员善政、杨政务委员秋兴、管政务委员中闵、陈政务委员振川、立法院、立法院王院长金平、立法院洪副院长秀柱、丁立法委员守中、姚立法委员文智、罗立法委员淑蕾、蔡立法委员正元、林立法委员郁方、蒋立法委员乃辛、费立法委员鸿泰、赖立法委员士葆、吴立法委员育昇、林立法委员淑芬、高立法委员志鹏、李立法委员鸿钧、黄立法委员志雄、林立法委员鸿池、江立法委员惠贞、张立法委员庆忠、林立法委员德福、卢立法委员嘉辰、罗立法委员明才、李立法委员庆华、蔡立法委员其昌、颜立法委员清标、杨立法委员琼璎、蔡立法委员锦隆、卢立法委员秀燕、林立法委员佳龙、何立法委员欣纯、江立法委员启臣、叶立法委员宜津、黄立法委员伟哲、陈立法委员亭妃、许立法委员添财、陈立法委员唐山、邱立法委员议莹、邱立法委员志伟、黄立法委员昭顺、林立法委员岱桦、管立法委员碧玲、李立法委员昆泽、赵立法委员天麟、许立法委员智杰、林立法委员国正、谢立法委员国樑、吕立法委员学樟、李立法委员俊俋、陈立法委员欧珀、陈立法委员根德、廖立法委员正井、陈立法委员学圣、杨立法委员丽环、吕立法委员玉玲、孙立法委员大千、徐立法委员欣莹、陈立法委员超明、徐立法委员耀昌、王立法委员惠美、林立法委员沧敏、郑立法委员汝芬、魏立法委员明谷、马立法委员文君、林立法委员明溱、张立法委员嘉郡、刘立法委员建国、翁立法委员重钧、陈立法委员明文、苏立法委员震清、王立法委员进士、潘立法委员孟安、刘立法委员櫂豪、王立法委员廷升、杨立法委员曜、杨立法委员应雄、陈立法委员雪生、林立法委员正二、郑立法委员天财、廖立法委员国栋、高金立法委员素梅、孔立法委员文吉、简立法委员东明、尤立法委员美女、王立法委员育敏、田立法委员秋堇、吴立法委员宜臻、吴立法委员育仁、吴立法委员秉叡、李立法委员桐豪、李立法委员贵敏、李立法委员应元、邱立法委员文彦、林立法委员世嘉、柯立法委员建铭、段立法委员宜康、纪立法委员国栋、徐立法委员少萍、陈立法委员其迈、陈立法委员淑慧、陈立法委员节如、陈立法委员碧涵、陈立法委员镇湘、张立法委员晓风、许立法委员忠信、曾立法委员巨威、黄立法委员文玲、杨立法委员玉欣、蔡立法委员煌琅、郑立法委员丽君、潘立法委员维刚、萧立法委员美琴、薛立法委员凌、苏立法委员清泉、詹立法委员凯臣、监察院、监察院王院长建煊、监察院陈副院长进利、尹监察委员祚芊、沉监察委员美真、李监察委员炳南、李监察委员复甸、杜监察委员善良、吴监察委员丰山、余监察委员腾芳、林监察委员钜锒、周监察委员阳山、洪监察委员昭男、洪监察委员德旋、马监察委员以工、马监察委员秀如、高监察委员凤仙、陈监察委员永祥、陈监察委员健民、程监察委员仁宏、黄监察委员武次、黄监察委员煌雄、葛监察委员永光、杨监察委员美铃、叶监察委员耀鹏、赵监察委员昌平、赵监察委员荣耀、刘监察委员玉山、刘监察委员兴善、钱林监察委员慧君、司法院、教育部蒋部长伟宁、教育部林政务次长聪明、教育部陈常务次长益兴、教育部吴常务次长财顺、教育部政风处、教育部人事处、教育部诉愿审议委员会、教育部法规委员会、教育部高等教育司、教育部中等教育司、教育部国民教育司、教育部学生军训处、教育部秘书室、内政部、内政部会计处、内政部会计处康会计长胜松、内政部政风处、内政部人事处、内政部警政署、内政部警政署王署长卓钧、台北巿政府、台北巿郝巿长龙斌、陈副市长威仁、陈副市长雄文、丁副市长庭宇、台北市政府教育局、台北市政府民政局、台北市政府民政局黄吕锦茹局长、陈副局长其墉、许副局长敏娟、台北市政府社会局人民团体科、台北市政府社会局儿童及少年福利科、台北市大同区公所、台北市政府局、台北市政府局重庆北路派出所、新北巿政府、新北巿朱巿长立伦、李副市长四川、许副市长志坚、侯副市长友宜、陈秘书长伸贤、宋副秘书长自强、许副秘书长育宁、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新北市政府民政局、陈局长嘉兴、邱副局长武全、新北市政府局、台中市政府、台中市胡市长志强、萧副市长家淇、蔡副市长炳坤、徐副市长中雄、黄秘书长国荣、陈副秘书长良义、台中市政府教育局、台中市政府民政局、台中市政府民政局王局长秋冬、吕副局长英俊、台中市政府局、台南市政府、台南市赖市长清德、颜副市长纯左、林副市长钦荣、陈秘书长美玲、......(中略)内政部建筑研究所何所长明锦、内政部建筑研究所副所长、内政部建筑研究所会计室陈主任春足(因于上班时间来电支持藏传佛教而本会的义行,特给副本知会)。
附 件:
刑事自訴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通知書」
回應「人駁斥蕭平實對佛教污衊攻擊」謗文1~5
正覺教團對於邪淫藏密不實抹黑(紅)之公開辨正
各國菸品健康警示圖文10張(前五張)
各國菸品健康警示圖文10張(後五張)
《達賴喇嘛宗教基金會發言人的連篇謊言》DM
「對正覺教育基金會、佛教正覺同修會於所在地大樓外牆所做的社會教育廣告之意見和看法」問卷調查分析。
文章来源:
董事长张 公 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