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文者:教育部
发文日期 :中华101年4月9日
发文字号:正觉教基字第10101008号函
速 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条件:普通
附 件:附 件:「刑事自诉状」、 「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通知书」、回应「人驳斥萧平实对佛教污衊攻击」谤文1~5、正觉教团对于邪淫藏密不实抹黑(红)之公开辨正、各国菸品健康警示图文10张、《达赖喇嘛宗教基金会发言人的连篇谎言》DM、「对正觉教育基金会、佛教正觉同修会于所在地大楼外牆所做的社会教育广告之意见和看法」问卷调查分析。
主旨:本会秉持成立时为积极推广社会教育、维护善良公序良俗以谋求大众福祉之初衷,所为一切皆未违背法令且符合本会捐助章程,但遭 钧部持续来文阻挠、否定与打压本会推行社会教育、社会公益之善行,敬请 钧部回示: 钧部是否支持继续妨碍风化违背善良风俗?是否维护的宗教推广自由?是否漠视或反对广大民众有知晓的权利?
说明:
1. 复 钧部台社(四)字第0990221507号、0990226273号、0990924637号、1000012503号、1000017280号、 1000070513号、1000075742号、1000090294号、1000148256号、1000210511号、1000212385号、 1010025235B号、1010015216A号函。
2. 本会100年1月17日(100)正觉教基字第100002号函已遵旨改善本会外牆广告谅达。除本会董事长等人已于100年5月5日面呈 钧部社教司诸位长官藏传佛教是本质之相关资料(包括《达赖真面目》、《狂密与真密》、《广论之平议》等书籍,以及「喇嘛的无上瑜伽就是女信徒」DM、解密快报、达赖基金会出版《佛教的修行道》)外,另于100年5月14日(100)正觉教基字第100005号函寄台北巿政府民政局「喇嘛性侵新闻 或 相关新闻报导」资料副知 钧部,并经常电话向承办詹专员表明本会立意良善、所做为社会教育;今再申详本会对佛学及哲学的研究成果极深广无可推翻,本着取之于社会、全部用之于社会的精神,谨向社会大众贡献出一小部分研究藏传佛教的本质是的成果,努力进行社会教育。本会由许多社会贤达人士组成,包括学者、法律专家、大学教授、教师、公务员,对佛学及哲学的研究成果及深入广大之程度,当代佛学界、佛教界 及哲学界已经无人可以质疑或推翻;本会并一向遵循法律规范,一切文宣皆已先经多位法律顾问审核后确认无违背任何法令、并符合本会设立之社会教育宗旨后发行,言正行端,无可非议者。今观 钧部101年3月6日台社(四)字第1010025235B号公文附件,由 钧部主动代为隐名应係汉藏友好协会或人福利协会之检举文中,对本会及友会、友人等之相关文件或着作,以抄前略后之断章取义方式,诬告本会等人士行为不 端邪淫之事,已涉及加重毁谤,应请 钧部提供原文或未隐名之影印本予本会,以便本会提出告诉,于法庭上釐清事实,并公佈给社会大众知悉,敬请 钧部慎勿误认事实而厕身助成共犯之伦。
3. 钧部台社(四)字第1010025235B号函示,要求说明本会资金来源,实所费解。本会所有资金来源,皆由本会董事、学员们及其他认同本会善行的民众们发心捐款,每一笔收入皆开立收据徵信,并自成立后每年皆受合格会计师事务所稽核签证,壹以合法遵照「教育事务财团法人财务处理要点」办理,并呈报 钧部审核。从未曾接受本国政府或任何一个国家的官方资助;所有执事不分上下,全都是义工,不曾支领过薪资、车马费或任何款项;由本会诸升斗小民学员的倾力资助,教育社会大众远离违法悖善之及其轮流、、性侵害。 本会每年详细的财务报表及会计师查核签证报告书皆呈报 钧部,并皆承收 钧部之同意备查函。何以 钧部函示本会谓资金真实来源有所疑虑?是否 钧部公务繁冗未及遍视报部资料,而有上开疑虑?又,大函附件不清不全,敬请提供完整详细资料,究係 钧部捏造缘由而来函?或係真有检举者? 钧部应列举检举者之身分及所检举之事实告知本会,以便本会据实改正;若是谎言诬告乱举者,本会即应再对该诬告之团体或个人提出毁谤告诉,究明其责、釐清。并呈上本会已经进行中,对捏造事实作不实指控之恶质藏传佛教团体提出告诉之刑事自诉状、开庭通知、本会官网上公开回应「人驳斥萧平实对佛教污衊攻击」谤文1~5,以供 卓参。
4. 钧部100年6月2日台社(四)字第1000090294号、5月12日台社(四)字第1000075742号、5月9日台社(四)字第 1000070513号、101年3月7日台社(四)字第1010015216A号函,指责本会外牆高楼电子LED看板云云,本会除执行长等人已于5月5 日当面向社教司诸长官口头报告外,另本会承办人再向承办詹专员电话中报告,并于100年6月16日(100)正觉教基字第100010号函复台北巿政府民政局、并副知 钧部:「圆山捷运站外高楼『LED看板』、『电子看板』,非本会所有、所设。」不审 钧部何以再来函质问?何以张冠李戴而驰旷公务、浪费公私资源作此无谓之公文往返?
5. 钧部诸来文所述:「应釐清教育基金会应有之角色与功能,并应注意不得违反法律规范,避免涉及攻击他人或团体之名誉,以免造成他益侵害;及于推动相关业务时,应依本部相关公函意旨,本于教育目的,尊重不同宗教信仰自由,并留意刊登文字勿有引起巿民观感不佳及影响学童之情形在桉。」敬覆如下:
1. 本会所为一切皆是社会公益与社会教育,为提升社会大众对佛学、哲学的品质,无私毫不符宗旨,更无私毫违背法令处。本会以对内明哲学与藏传佛教根本教义所作之学术研究丰硕成就,救护民众免于被藏传假佛教所欺骗,揭发藏传佛教邪淫教义之本质,为教导民众认清藏传佛教是仿冒佛教及的事实,以避免民众在不知情下被诱姦或被强迫与喇嘛合修双身法,更避免男性被喇嘛暗中戴上绿帽子、女性被喇嘛性侵而暗夜哭泣,正是为警政单位维护民众家庭和乐、为 钧部及相关单位关心的培养儿童青少年有健全人格发展的成长环境,实乃用心良苦。为令大众广知藏传佛教属于仿冒宗教、喇嘛不是佛教僧人的,让民众生起警觉心,应该对喇嘛传播的淫秽教义审慎检视,本会曾提供数十处文献纪录,提供 钧部查核,兹举壹例:为讲经等所传后密灌顶,谓由师长与自十二至二十岁九明等至〔谓须由师长与自十二岁至二十岁各种不同年龄之九位明妃,一一与之交合而同入性中并观乐空不二,然后一一于明妃中而收集存放在嘎巴拉中〕,俱种〔具备与九位明妃交合而收集溷合成为红白菩提——喇嘛与九位明妃混合后之淫液——俱有男女双方之种子〕金刚〔此淫液名为金刚菩提心〕注口,依彼灌顶。如是第三灌顶前者,与一明〔在前面第三灌顶中与一位明妃〕合受妙欢喜;后者,随与九明等至〔后者则是随即与九位明妃同入性中〕,即由彼彼所生妙喜〔由那样而产生妙喜,取得甘露为灌顶〕(宗喀巴.《密宗道次第广论》),以上藏传假佛教的教义内容,明显已违背善良社会风俗与本国民、刑法等法律,亦不合乎受宪法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之规范。又藏传佛教「广论」中所谓的显教修证,同于常见外道的意识心,而非佛教经典中说的第八识如来藏,本质即是外道仿冒佛教,推广之后严重误导佛教界的师与广大信众,实以常见外道之教义与身分而仿冒佛教,亦是在实质上妨害佛教;将来若再彷冒教、道教…等,都同样是彷冒宗教者,全都不符合公平正义,也是严重欺骗社会之恶行,亦应加以披露以免社会人士在信仰上面受害,这也是本会应作而今已作的社会教育善行;不如是行,则是违背本会成立之宗旨。综观藏传佛教的教义与行门自始至终都是假冒别的宗教,其教义与修行方法自始至终都与被彷冒的佛教教义无关,初始即是违法的彷冒行为;其教义又公然鼓励喇嘛、信众与姦淫,残害儿童、少年身心,违反儿童及少年福利法,本会加以披露之一切作为正是负起社会教育责任,分担 钧部应负的社教责任,以此而免除民众因为对密宗彷冒佛教的「双修」、「金刚」、「水灌顶」、「瓶灌顶」的意涵都还不知道,将来就无法避免家人去作「男女双修」,然后「受持」来自上师的「金刚性器」的「洩精水」,而被当作是「瓶子」被强制「洗淨灌顶」。教育社会移风易俗向上提升是 钧部的职责,故本会从事的社会教育行为,是帮助 钧部免除未作移风易俗的社教行为而在将来被诃责的可能, 钧部理应支持才是,如何反而倒行逆施要求本会停止极善之社会教育行为?
2. 本会本着教育基金会应教育及培养一般民众素养、正确法治观念的立场;令大众周知藏传佛教打着佛教招牌,行彷冒之实,以免被继续被骗;可以了知喇嘛披着佛教僧人的外衣,假修行之名、行邪淫之实,欺骗社会而说男女的双身法可以使人即身成佛,这与佛法的修行完全无关,却骗人说是最高级的佛法的事实,令无辜的民众免于受骗上当,让这块宝岛免受邪淫、、性侵幼童、破坏家庭的喇嘛教的玷汚,这正是替 钧部推行爱国教育、乡土关怀、增加民众资讯的知能,以及增长民众思考及判断力的社会教育正义之行。 钧部为本国最高教育主管,不应不知我国历史上,元明清代此种淫人妻女的为害至深,例如《元史》中处处记载,此残民之事实,例如:【宣政院使西僧哈麻】为了讨元顺帝欢喜,引进西番僧以秘密法双身修法媚帝,为此哈麻之妹婿集贤学士秃鲁贴水儿得宠于帝,朝廷成了君臣淫态百出之所,君臣男女整天沉溺于斯,元顺帝自己犹嫌不够,还要与众人同乐,元顺帝时常与母舅老的沙及兄弟巴郎太子等十人男女裸居一室,君臣共盖一被。为此而【广取女妇,唯淫乐是戏。】历来史学家皆同意:认同喇嘛教广行邪淫的教义,乃为元朝主因之一;而清朝开国君王努尔哈赤则说:「尔蒙古诸贝子,自弃蒙古之语、名号,俱学喇嘛,卒致国运衰微。」皇太极说:「喇嘛等口作讹言,假以供佛、持戒为名,潜肆淫邪,贪图财物悖逆造罪。」这些历史事实 钧部应非无知,即应主动通令所属相关机构进行社会教育以免社会在藏传假佛教的推广下继续向下沉沦;然 钧部不但不曾推动此类保护民众、维护公序良俗的社会教育,竟然反过来多次阻挠本会协助 钧部进行社会教育的义行,实属不当。
3. 本会义工所发放文宣,皆经多位法律顾问审核后发行,内容并无违背法令,均属宪法言论自由保障范围,未能通解 钧部何故不懂事实而误信诬告者言,竟未提示法规条文而迳指本会违反法律规范?敬请 明示本会违犯何法何规?今者再呈「正觉教团对于邪淫藏密不实抹黑(红)之公开辨正」敬供 卓参,以免 钧部受到少数外籍人士假藉假之片面意见所蒙蔽。
4. 钧部屡要求本会:「避免涉及攻击他人或团体之名誉,以免造成他益侵害」,然 钧部所垂示者,许与西方哲学家培根所言有所出入。所谓正确的知识即是力量,本会仅举出确切证据揭发藏传佛教喇嘛淫人妻女骗人说是佛法的修行的事实,未曾加以渲染,欲让民众充分瞭解藏传佛教是之后,懂得保护自己与家人。令大众得知:藏传佛教在「无上瑜伽」与「即身成佛」的美丽谎言后面,潜藏着男女合修「双身法」的堕落断壁悬崖(失去贞节、家庭破碎、家中儿童少年失怙)之秘密,纯属披露教育社会民众,全都是说实话而无丝毫增添,无涉所谓「攻击」,更无「侵害他益」;反而是保护他益,维护了所有家庭的名誉。设若仗义执言披露者等于「攻击」、等于「侵害他益」, 钧部公文中所说方为有理,否则即是无理之言;无理之言不应出之于名为教育部的 钧部公文中,否则难免未来史家与今时社会之公评。依 钧部之逻辑,行政院卫生署及 钧部实已侵害所有菸商之权益,亦涉及攻击所有菸商,应与纠正;例如行政院卫生署与世界各国为维护举国民众健康,皆在菸盒包装上标有各种警示图文(如附件 5)。如以 钧部函示精神之逻辑,是否行政院与世界各国都「攻击」了众多的菸商与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菸酒公司)的名誉?「妨害」和「侵害」了众多的菸商与菸酒公司的权利与权益?于 钧部核可的众多出版社所出版的中小学健康与体育课本中,亦苦口婆心地教育儿童青少年抽菸对身心的危害,如:「菸:就是要卖给你一包谎言」,并教学生「勇于拒絶」、「勇敢表达拒吸二手菸」,是否 钧部与 钧部核可的众出版社,皆联合地「攻击」了众多菸商与菸酒公司的名誉?「妨害」和「侵害」了众多的菸商与菸酒公司的权利与权益?而 钧部所辖的全国教师,也都听从 钧部的旨意,一起「攻击」、「妨害」和「侵害」了所有的菸商与菸酒公司的名誉、权利与权益,以及从菸商与菸酒公司受益者的所有售菸商店名誉与权益?抑或 钧部反对民众有知道的权利?有关藏传假佛教彷冒宗教、歛财、骗色、妨害家庭、危害受害者家中的少年及儿童失去家庭温暖之事,本会此项披露保护社会之义行,请 钧部明白指出,违背何法何规?
6. 本会不计一己之形象与得失,以维护社会大众的福祉与权利为己任,为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不惧躲在暗处的密宗诬告者。彼辈从来不敢也无能力正面对本会提出其邪淫教义上和性侵行为上的质疑作任何回应,遑论从藏传佛教的教义及学术、哲学层面前来辩论或造文辨析?此辈滥告者亦不敢循正常的法律途径,而贯用社会大众所公认不耻之抹红与抺黑的手法,只能极尽厚诬本会与相关人士之能事,同时捏造假不断对中央、地方各行政部门施压、浪费国家行政、司法资源与人力,再于网路上散播诋毁本会言论,藉以损害本会的名誉、戕害本会全体学员与义工的权益,正是恶人先告状,诚期 钧部勿再无智误信谗言,本会将依据 钧部提供之资料,立即对此不实团体採取法律行动,以正视听。
又据 钧部台社(四)字第0990221507号函,乃是直接将诬告者对本会的无根据且与事实不合之控诉,转为 钧部公文主张之内容,形同 钧部认同该不实检举函捏造之内容,今请示 钧部是否意欲为张眼?又如所函示:「宗教不宜指称其他宗教之教义、科仪……但勿全称指涉,以免有诋毁之嫌;宣扬宗教,不宜指涉他教……」者,完全不符事实与公平正义,本会所提示社会大众者,乃是彼教义严重违背本国法律与善良风俗者; 钧部于此视而不见、都无所察,反而指责本会,实属颠倒之言。另 钧部曾于2月10日召开「研商财团法人正觉教育基金会透过大众传播工具,散播不利藏传佛教等行为,本部后续处理事宜」会议,会议名称已将本会正大光明之社会教育善举,诬构为「散播不利藏传佛教等行为」,而竟完全未通知本会到场说明,会前会后亦从未主动通知本会召开此会议及会议内容,却片面告知诬陷本会之「在台人福利协会」,敢请 钧部明示: 钧部是否支持该协会支持之继续传播? 钧部如是行为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是否符合教育部存在之宗旨?
(未完,请到底下网页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