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密宗的喇嘛敢于说大妄语,敢于鼓吹自己是“佛菩萨”转世再来,利用咒语、灌顶等鬼神通笼罩世人,再加上语言不通等原因,使得普通的信众很难辨别这些“活佛、法王”的虚伪性。其实这些“活佛”“法王”根本不懂佛法,所搞得一套基本类似江湖术士。
近些年来,藏密喇嘛擅自离开藏区的喇嘛教寺庙,来汉地、尤其是经济发达的大城市“淘金”,在非宗教活动场所大搞灌顶传法、放生、发展信徒、收受供养等现象,确有泛滥之势!前不久,某佛教论坛上还有人公然贴出某“法王”来上海开办“破瓦法”传法灌顶活动的通告,地址是某居民区的私人住宅内。这类活动本来就违反国家宗教法规,只是没有人及时举报、有关政府部门没有实行有效的管制、取缔措施,才会屡见不鲜。
现在,自2007 年1月1日起,《西藏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生效施行,藏密喇嘛未经批准离开藏区出来传授密法的、在汉地的非宗教场所传授藏密(正规的汉传佛教寺院一般也不会允许其在寺内传授藏密)、收受信徒和供养的,均属违法行为!大家都有权向政府管理部门——地方宗教局、市县公安局一处,举报、要求予以制止和取缔。
《西藏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相关内容如下:
第三十三条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从事受戒、灌顶、讲经、传教、发展信徒等宗教活动。
第四十一条 宗教教职人员离开其所在宗教活动场所在区内外出修行,需持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证明和《宗教教职人员证》,到修行点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宗教教职人员修行期满后,应当及时返回原所在宗教活动场所。
第四十二条 我区(西藏)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区外从事宗教活动,需持邀请函向宗教教职人员所在地的地区(市)行署(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收到地区(市)行署(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后,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与外省(区、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协商,并自收到报告后的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四十三条 我区(西藏)宗教教职人员跨地(市)学经,应当获得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地区(市)行署(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批准,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我区宗教教职人员到外省(区、市)学经,以及外省(区、市)宗教教职人员到我区宗教活动场所学经,应当经过双方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协商同意。
学经期间,宗教教职人员应当遵守宗教活动场所的规章制度,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管理。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 年1月1日起施行。
结论:请正信佛教的佛弟子,不要和藏密的喇嘛结缘。如果触犯国法,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如果支持藏密的喇嘛,危害佛教者,难逃因果。
密宗上师的真正传法的限制
2018-11-07 回复:0 浏览:3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