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宗法义
ZT破斥宗喀巴邪见系列之一:宗喀巴不许自证分的邪见
宗喀巴不许自证分的邪见

入中论善显密意疏云:『(五)不许自证分。谓自证分不能领受自体,以诸作用不能于自体而转,如刀不自割。故心自缘不应道理。』
评:有关见相四分的问题,古来就有四家之说,然以菩萨最为正理,如安慧之一分说(仅立自证分),称为一分家;难陀之二分说(立见、相二分),称为二分家;陈那之三分说(立见、相、自证三分),称为三分家;之四分说(立见、相、自证、证自证分四分),如窥基大师于述记所说:
《成唯识论述记》卷3:「然安惠立唯一分 难陀立二分 陈那立三分 立四分。今此论文菩萨依四教理说四差别。俱依他性。非安惠等诸师知见。
此四分相望为所缘。各为自证.及行相者。所缘可知。」
因此宗喀巴的不立自证分的说法,与难陀之二分说法是一样的,但是这种不立自证分及证自证分的说法是有缺陷的,如此心就不能自忆及于现量境反观所缘境是否如实正确无误,又自证分是见、相二分所依之自体,因心体自证分能变现出生见、相二分,故见、相二分俱依自证分而起,如
《成唯识论》卷1:「识谓了别,此中识言亦摄心所。定相应故。变谓识体转似二分。相、见俱依自证起故。」
语译:「识就是了别的意思,此中的识亦是含摄心所,因为识与心所相应的缘故,变就是识自体能转变出生似见、相二分,所以相分及见分都是依识的自证分而起。」

窥基大师于述记中对此段论文解释如下:
《成唯识论述记》卷1:「论:相、见俱依自证起故。
述曰:若无自证二定不生。如无头时角定非有。及无镜时面影不起。皆于识上现相貌故。故说二分依识体生。」
语译:「成论曰:相见二分都依识的自证分而起。
述记曰:如果没有自证分,那见相二分一定不能生起,如没有头时,角一定不能够有,又如没有镜子时镜面的影像亦无法现起,是故见、相二分都是要依于识的自体上现相貌的,因此说见、相二分皆要依于识体的自证分才能现起。」
以蜗牛来作比喻,蜗牛的头为自证分,蜗牛头上的二角为见、相二分,又蜗牛头上的二角是要依于蜗牛头而有,见、相二分亦复如是,皆要依于自证分而有。
成论、述记在卷上,亦如是说:
《成唯识论》卷2:「见分名行相。相、见所依自体名事。即自证分。」
《成唯识论述记》卷7:「谓总心自能似二现。即心自证分。似自见.相二。」
《成唯识论述记》卷9:「诸心.心所虽各体是一自证分。而似依他二分而生。谓见.相分。」

复次
,相分为所量,见分为能量,自证分为量果,是故见分与自证分的差异是见分单指能缘见分的了别作用,其中现量、比量、非量皆有;而自证分能出生见分与相分,是证知见分缘相分的功能,只属现量,是故自证分含摄了知相分的证知功能。如

《成唯识论述记》卷3:「相分.见分.自体三种。即所.能量.量果别也。如次配之 如以尺丈量于物时,物为所量,尺为能量,解数之智名为量果。」
语译:「相分、见分、自体分三种,就是所量、能量及量果的差别义。如是次第而配合之。像以尺来丈量于物体时,物体为所量,尺为能量,了解所量物体的尺数之智能就是量果也就是自证分。」
《成唯识论述记》卷3:「相唯所量。见为能量。自证为量果。此颂意言。今此三种体是一识。不离识故,说之为唯,功能各别故说言三,果是何义?成满因义。见分缘相既为能量。能量无果量境何益?如人量物起量解也」
语译:「相分唯是所量,见分是能量,自证分为量果,此颂的意思是,这能量所量及量果的三种体是同一识,不能离开识的缘故,所以说为只有,但是功能各不一样所以说有三,这『果』什么意思呢?是有成就满足『因』的道理。这见分缘于相分既然称为能量,而有能量没有量果之境这有什么用处呢?就好像是说人量物体时有起量解的的道理一様啊。」

《成唯识论》卷2:「达无离识所缘境者,则说相分是所缘,见分名行相,相见所依自体名事,即自证分。此若无者,应不自忆心心所法。如不曾更境必不能忆故。心与心所同所依根,所缘相似,行相各别,了别领纳等作用各异故。事虽数等而相各异,识受等体有差别故。然心心所一一生时。以理推征各有三分。所量能量量果别故。相见必有所依体故。」
语译:『大乘的义理是,深达没有离开识体的所缘境,则说相分是所缘,见分名为行相,相分见分所依的自体名为事,就是自证分。若没有自证分的话,应该不能够自己回忆心王心所等法,就好像是不曾经历过的境界,必不能回忆。心王与心所是同所依于所依的根,所缘是很相似的,但是行相是各别的,因为了别领纳等的作用是不同的。量果的自证分之事等相虽有很多,然而所缘的相却各不同的,识的心王是缘总相,受想等心所是缘细相,所以说是有差别的。然而心王心所一一生起时,以道理来推征是各有三分的,谓所量的相分,能量的见分及量果的自证分等差别,相分见分必有所依的自体的原故。』
《成唯识论》卷2:「又心心所若细分别应有四分。三分如前。复有第四证自证分。此若无者谁证第三。心分既同应皆证故。又自证分应无有果。诸能量者必有果故。不应见分是第三果。见分或时非量摄故。由此见分不证第三。证自体者必现量故。
此四分中前二是外后二是内。初唯所缘后三通二。谓第二分但缘第一。或量非量或现或比。第三能缘第二第四。证自证分唯缘第三。非第二者以无用故,第三第四皆现量摄。故心心所四分合成。具所能缘无无穷过。」
语译:『心王与相应之心所如果仔细分析应是有四分,三分说法如前文所说,又有第四分的证自证分,如果没有这第四的证自证分的话,谁来证明第三的自证分呢?既然同是心分的见分、自证分、证自证分应该皆有能证知的功能,若没有第四的证自证分来反观证知第三之自证分的话,那自证分应该没有量果。诸能量的见分必定是有量果的,但不应是第二的见分作为第三的自证分为量果。因为第二的见分有时不是现量而是非量所摄,以是之故,第二的见分不能证知第三的自证分,因为证自体者必定是现量的原故。
复次,相见四分中前二的相分与见分是外所摄,后面的自证分与证自证分是内所摄,最初所缘相分时第三的自证分是通第二的见分,因为第二的见分只缘第一的相分时有现量、比量、非量的情况,又自证分能够缘见分与证自证分,第四的证自证分只能缘自证分,并不是第二的见分是没有用处的,因为第三的自证分与第四的证自证分都是现量所含摄的原故,以是之故,心王心所四分道理合成,具有所缘及能缘的道理而没有无穷的过失。』

《唯识二十论述记》卷2 :「诸心心所,缘诸法时,说有四分。
见分能量,相分所量,自证量果。
如是自证,缘见分时,见分所量,自证能量,证自证为量果。
如证自证,缘自证时,自证所量,证自证分,为其能量,即此自证,亦为量果,能返缘故。
若以第三缘第四时,第四所量,第三能量,其第四分。即为量果,能返缘故。」
语译:『八个识及其内所托的相应心所,共同缘于诸相分境法时,有四分之说。
心王与心所的见分为能量,其所缘虑物件的相分为所量,自证分为所量的结果。
又如是第三的自证分,缘第二的见分时,第二的见分就成为第三自证分所缘的相分之所量,其第三的自证分即为能量,第四反观心的证自证分就为所量的结果。
又如是第四反观心的证自证分,缘第三自证分时,其第三的自证分就为所量,第四的证自证分为其能量,而此第三的自证分除了所量外亦可称为量果,因为能量的心能返观的缘故。
若是以第三的自证分,缘于第四的证自证分时,第四的证自证分为所量,第三的自证分就是能量,又其第四的证自证分除了所量外亦可称为量果,因为能量的心能返观的缘故。

上举成论及述记论义,自证分是识的自体分是有证知见分缘相分的功能故亦称量果,然而宗喀巴否定自证分,即不承认有识的自体,亦不许有量果了,显然这是不符合圣教量及现观证量的,又宗喀巴说自证分不能领受自体,以刀不自割来比喻的说法亦是有严重的错误,因为证自证分缘自证分时即是领受自体了,由此可见宗喀巴的刀不自割之比喻,是对见相四分、能缘与所缘的道理是不如实知,以是之故宗喀巴立不有自证分的说法实乃是不如理作意的虚妄想,是不正确的知见名为邪见。
2018-11-10 回复:0  浏览: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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