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心新闻网採访组台北报导)宗喀巴「谭崔第十三根本堕戒释」第一个部分
关于「无上瑜伽部堕戒教理」,已经评析如前文,本文终将继续评析其第二个部分,关于「瑜伽部堕戒教理」。请看原文:
原文:
二. 瑜伽部堕戒教理:
亦分两点说:1. 于何对象违犯过失?谓修行者所发的修证誓愿,譬如金刚杵、金刚铃,与手印等秘密诸行。
宗喀巴对于「谭崔第十三根本堕」「瑜伽部堕戒教理」的部分,亦分「对象」「犯行」两点来作释义,本段所论为其「违犯对象」。照宗喀巴所指出的,「违犯对象」都偏重在「譬如金刚杵、金刚铃,与手印等秘密诸行」这些法器的妥备和应用上,这也就是如前文所举示,有将本条堕戒亦为「不随身携带守三昧耶戒所必需之物」以及「法器及密法材料不完成」者,这是因为在谭崔法教的「瑜伽部」中,还只是在「无上瑜伽」的生起次第,还没有与实体明妃进行「乐空双运」双身法实修的缘故,他们所发的「修证誓愿」固然同样是要「即身成佛」,但是由于所涉「秘密诸行」还不是内密,因此只用外在的种种法器,作为熏习演练的替代与象徵。
所谓「金刚铃」与「金刚杵」,一直是修密宗行者所必具有之法器,密宗喇嘛教称选择铃杵都应一对一对,不能成单,因为铃杵本不可分,假藏传佛教密宗四大教派美其名曰:「洽如表世俗之夫妻义、合和义,于佛法表示勇父空行义,非有非空义,悲智双运义。(註一)」或者说:「铃表智慧;杵表方便。一切法相中也以男相表方便;女相表智慧。因此金刚乘中佛父抱佛母的双身相,即表不离方便智慧的密义。其实本来就不必有此双身之相,只要知道方便,就是知道佛父;知道智慧,就是知道佛母了。(註二)」其实这些都是喇嘛教的妄想,因见男、女性器官形状,以形取象,再依其象制器成「杵」「铃」以表其「法」,然后宣说「铃杵和合」之道,则葫芦里卖的什么药就不问可知矣。
至于「手印」,本为印度教及佛教术语,系以两手摆成特定的姿势,用来象徵特定的教义或理念。假藏传佛教密宗因为其本身无佛法予人,就将这些学自佛教及印度教的的手印,刻意强调使之佔有极重要地位,并宣称具有神秘的力量,象徵「诸佛菩萨身、语、意三密中身的秘密(註三)」,其实所谓「身的秘密」,是说许多手印也像「铃、杵」一样,分明就是男女性器官的比拟手势,作为彼此试探或约定双身修法的暗示。因此,「手印」就成了「随身携带守三昧耶戒所必需之物」。
印度教中又有以手印为健身瑜伽者,这些「手印瑜伽」又称为「契合法」、「印契MUDRA」,是古老瑜伽练习方法的一种,是用手指(或脚趾)的各种变化,配合瑜伽的体位、唿吸、冥想练习,能起到刺激手(脚)部的反射区,促进健身效果的作用,并具有一定的象徵意义,也多为喇嘛教採用(註四),用来作为谭崔「原始拙火」的瑜伽修练法,以激发内在的身心能量,包括「体位法」、「唿吸法」……等等强化性能力的准备,这些都是双身法「秘密诸行」的前方便。因此,所谓「譬如金刚杵、金刚铃,与手印等秘密诸行」,就是喇嘛教外密谭崔法中,一种以欲钩牵、令入邪淫的方便,以令其学人弟子望梅止渴生起意淫而渐堕其道,未来可以成为喇嘛们的佛母而遂行乐空双运之道。
原文:
2. 此戒之犯行,是指侮辱毁谤于金刚杵、金刚铃,与手印等秘密诸行,不依此教,不信此理。诽谤之行,譬如在《长理趣经意论》里有说:
教说:「不信受故,起荒谬想。」修行者如果轻视毁谤于金刚杵、金刚铃 与手印等,不依教修,拒绝信受,而在大众前说:「修行这些事物,于法无益。止观法门才有是处,非以手作势等就能成办法事」;如是诸行,修行者违犯所发誓愿。
故知,若有如是诸行,即犯此条根本堕戒。堕戒犯行,如上所说。
既然「金刚杵、金刚铃,与手印等秘密诸行」等,被喇嘛认定为「修行者所发的修证誓愿」而不能违反,因此,「不依此教,不信此理」当然视为犯了第十三条根本堕戒。宗喀巴此处引用所谓《长理趣经意论》说:「不信受故,起荒谬想。」其实是强词夺理,为可能生起怀疑的弟子「打预防针」;真实的情况正是其诸学人弟子,明明先认为其法荒谬,才会产生「不信受」的情况。《长理趣经意论》故意正话反说,要以此来禁止起想、杜人口实,颇与掩耳盗铃异曲同工。
宗喀巴更具体的举例:如果「修行者」轻视毁谤于金刚杵、金刚铃与手印等,不依教修,拒绝信受,而在大众前说:「修行这些事物,于法无益。(实修乐空双运的)止观法门才有是处,非以手作势等就能成办法事」;「如是诸行」就违犯所发誓愿。事实上这些音声、色相等,有为有作刻意造作的「法门」,但却不是佛法中的甚深密意,也与佛法中的解脱道无关,更与大乘般若第一义谛无关;喇嘛教自己施设为「秘密诸行」,但是佛弟子看来却像是痴狂人的嬉闹,的确「于法无益」,也「不能成办法事」,这是实话实说。就如童话中天真直心的的儿童,能直接戳破「国王的新衣」一样,密宗信徒仅此一质疑,何罪之有?又哪里至于违犯什么「所发誓愿」?难道假藏传佛教中的法理与事相连问都不许问?
原文:
问:此条根本堕戒所说,难道不是归属于第二根本堕戒----违犯世遵言教?为何别立第十三条堕戒?是因为此条堕戒乃是出自修行者个人的意愿,而选择不遵守所发誓愿的缘故吗?
由于自知《谭崔十四根本堕戒》以及自己的「戒释」矛盾重重,势必引起众人不断的质疑,因此,宗喀巴干脆「先下手为强」,企图以自问自答的方式,另闢蹊径转移焦点而求脱身。首先他自行提问,本第十三条堕戒的「发起誓愿后,不依誓愿学」,与第二条堕戒所说的「违犯善逝世尊言教」是否相矛盾──也就是这两条内容意涵与「持戒」之精神,是否不相归属,故须别别各立戒相的问题?宗喀巴甚至提示本戒或许被疑为「出自修行者个人的意愿」(意思是并非为「善逝世尊言教」),因此恐怕有人宁可选择「自违己愿」,而不「违犯善逝世尊言教」,才别立本戒。
原文:
答:彼此教理无有冲突。此戒内涵与第二根本堕戒,有极大的不同。所谓犯戒,须具有违犯过失的意图才算成就。谭崔行者无有违犯根本堕戒的意图,故无有犯戒过失。第十三条堕戒主要是对金刚杵、金刚铃与手印等教理起不信诽谤,而不是针对违反行者誓愿而言,就如《长理趣经意论》里所说:「行者于修证谭崔瑜伽部法教时,即已在心理上对金刚杵、金刚铃与手印等教理生起信受。仪轨成就故,无违法教。」也就是说,第二条根本堕戒,不应视为与此第十三条堕戒所说有所违逆,然而,第十三条堕戒所说之谭崔胜教,则双具第二条堕戒与第十三条堕戒所开示的所有内涵。
宗喀巴先为《谭崔十四根本堕戒》开解说:「彼此(第二条与第十三条)教理无有冲突」。他阐释:「所谓犯戒,须具有违犯过失的意图才算成就。谭崔行者无有违犯根本堕戒的意图,故无有犯戒过失。」也就是说,对于喇嘛教传法上师与已发愿要修习「无上瑜伽」的弟子而言,一时间暂不进行双身法的实修,是不违犯此戒的;犯戒主要是对未发愿受谭崔双身法的戒律,或是已发愿之初学、浅学信心不坚固者,如果他们「对金刚杵、金刚铃与手印等教理起不信诽谤」才是犯戒。换句话说,本条堕戒之订定,是针对对谭崔法教的「信心与态度」的问题,而不是「教理法义」,所以宗喀巴一面说「此戒内涵与第二根本堕戒,有极大的不同」,一面又极力安抚说:「彼此教理无有冲突」──谁在乎谭崔法教与世尊言教有没有冲突呢?只要乖乖听话不起疑就好了嘛!
宗喀巴继续引证密续论言《长理趣经意论》,来证成密宗行者只要修证「谭崔瑜伽部法教」而「仪轨成就」,没有违戒的问题,同样是诱骗其学人「乖乖照着做,不许怀疑」的意思。并表示「第二条根本堕戒,不应视为与此第十三条堕戒所说有所违逆。」意思是说「世尊言教」不应视为「违逆」了「谭崔仪轨」──这是什么逻辑?究竟依什么样的法义和推里,而得出这样的结论?却完全没有交代。
最颠倒的推论,是宗喀巴说:「第二条根本堕戒,不应视为与此第十三条堕戒所说有所违逆。」佛弟子辨义当然以至教量之「世尊言教」为依止,而非其他人为施设的所谓「谭崔圣教」邪法。纵使将「谭崔圣教」姑且假设为佛门教化施设的权宜方便,也不能由其枝末来函盖本源,就像人间一般立法,「子法」都由其「母法」衍生而订定,不能颠倒过来说为「子法」函盖「母法」。
试看宗喀巴所说:「第二条根本堕戒(世尊言教),不应视为与此第十三条堕戒所说(行者誓愿)有所违逆。」此一命题即已错误的隐含:「母法不应视为与其子法有所违逆。」以枝末条例为评比的基准便已偏差,何况更说:「第十三条堕戒所说之谭崔胜教,则双具第二条堕戒与第十三条堕戒所开示的所有内涵。」宗喀巴的意思是仅「依特殊条件订立的『子法』,便双具(涵盖了)『子法本身』,以及「依普遍原则订立的『母法』」,试问普天之下,岂有此理?
原文:
《红怒尊谭崔密续》与《黑怒尊谭崔密续》皆说:「必依誓愿,方得成就」。应知,此条堕戒过失,起因并不一定由于不依誓愿而行。如是,第十三条堕戒内容,已如上说。
宗喀巴于本条戒释的结语,引用密续说:「必依誓愿,方得成就」,但是他随后又次强调,「不依誓愿而行」未必犯此条堕戒过失,因为「起因」并不一定如此。宗喀巴所说的「起因」,还是指「不信受故,起荒谬想。」乃至「轻视、毁谤于金刚杵、金刚铃与手印等」。因为喇嘛教深怕谎言不能久瞒世人,荒诞的仪式或道具,不能庄严或遮掩猥琐的「法义」;对于谭崔「不信、轻视、毁谤……」等,就如星星之火,可以燎原,终将彻底瓦解密宗喇嘛教这个附佛法的外道法,为了防微杜渐,于是他们外于「世尊言教」而设了本第十三堕戒。(採访组报导)20170322
正觉教育基金会採访组
宗喀巴著《谭崔十四根本堕戒释》的评析之六十一
2018-11-10 回复:0 浏览:5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