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旧西藏的经济制度是农奴制,土地掌握在三大领主的手中,三大领主是:“活佛”大喇嘛、贵族以及由大喇嘛和贵族组成的西藏政府。
根据1959年的统计,西藏有耕地336万克(一克相当于半亩),其中达赖喇嘛领导的西藏地方政府,占有全部土地的38%以上;贵族和喇嘛寺院分别占有24.3%和36.8%。
1、“差巴”,是指租种三大领主的土地的穷苦藏人。差巴除了租种三大领主的土地,交纳租子以外,还需要承担很多差役,而且差巴一般不能擅自离开所租的土地。
2、“堆穷”,“堆穷”意为“小户”或“小烟户”。他们或是“差巴”分家、破产分化出来的;或是因为无法生活从别外逃亡出来,投靠新领主的人。还有的堆穷是手工业者,如木匠、铁匠等,他们的社会地位很低,尤其是铁匠,被视为贱民。
3、“朗生”,藏语的意思是家里养的,他们没有任何一点生产资料,没有丝毫人身权利,被领主看成是“会说话的牲畜”。朗生中,有的是世世代代为朗生;有的是“差巴”户破产,或因抵债沦为朗生;有的是堆穷户走投无路卖身为奴的;有的是逃亡或收养为朗生的。领主视朗生为私有财产,可以随意支配,可以转让、抵押、变卖,甚至可以夺去他们的生命,实际上朗生就是奴隶。一旦成为朗生将终生为奴。
差巴、堆穷、朗生基本上,他们没有土地,还要承担沉重的乌拉差役,还不得不接受领主高利贷的盘剥,而且没有人身自由,稍有反抗便会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
乌拉差役也就是无偿的劳役,种类繁多,如差巴按土地克数每年交纳粮食的“萨差”;有专项差地的税租,如传大昭的柴钱差、驻藏大臣的用粮税等;有专项差的差役,如支应“马岗地”、“驿差地”的差役;还有商业税等等。政府的乌拉差役主要是:无偿供应人力、畜力运送持有政府乌拉牌令的一切人员和物资;接待来往官吏,为因公外出的办事人员和过路藏军,无偿提供住宿。缴纳实物,包括粮食、酥油、牛羊肉等,这些被称为外差。劳役差、实物差名目繁多,谁也说不清有多少种。以“活佛”大喇嘛为首的三大领主向农奴征收的苛捐杂税多如牛毛,如牲畜税、山税、抬牛粪税、拾柴税、地皮税、水税、人畜饮水税、家禽税、草税、死人背尸税、场地皮税、林园税、水磨税、油房税、人头税、免差税、挖人参果税、辫子税、耳朵税、过路税、下雪税、抗雹税……等等。据有关学者能够统计到的税种就有1892种。
“内差”是农奴和领主家内奴隶向贵族、寺院庄园内交纳的实物和担负的劳役。因为贵族、寺院庄园自营地比重大,内差多为劳役差。领主自营地越大,支内差越多,农奴所受的剥削就越重。从以下的例子中我们可以看出堆穷身受的内差劳役是极其沉重的。墨竹工卡县伦布溪卡是噶厦政府的一个庄园,米玛是该庄园的一户堆穷。他家种内差地15克,每年支差役如下:长年差1人360天,剪羊毛1人1天,修水堤1人1天,磨菜油1人1天,耕地1人(耕牛2头)4天,秋天运肥1人(黄牛2头)5天,看庄稼1人60天,打场1人2天,磨青稞1人4天,收割1人15天,修房屋1人10天,粉刷白灰1人2天,运粮1人2天,“塔巴拉解”(意为凡能拿绳子的人出此差)1人1天,“铁布拉解”(意为凡有大姆指的人出此差)1人1天,“索拉拉解”(意为凡能手执镰刀的人出此差)1人1天,“再青再穷”(意为收割差)1人2天,割草1人1天,运柴1人(黄牛1头)4天,送信1人1天。总计差税20种,477人日,耕牛8头日,黄牛14头日。以上所列还不包括宗教方面的差役。
三大领主都放高利贷,尤其是喇嘛寺院所放的债最多。据《西藏自治区概况》载:“三大寺(黄教的哲蚌寺、甘丹寺、色拉寺)放的粮债为16203273克,年收利息为285692克;放藏银51058595两,年收利息140万2380两。高利贷收入占三大寺总收入的25%~30%。”
历代达赖喇嘛都有专门管理自己财产的机构,藏语称为“孜恰列空”。他们每年都要把收入通过这个机构放贷给群众,获得高利。据1950年“孜恰列空”帐本上的不完全记载,达赖喇嘛共放高利贷债达藏银3038581两之多,年收利息藏银303858两。
三大领主放债的年利息不一,有借十还一,借五还四,也有借五还六。农奴中很少有不借债的,有的借债是为了借新债还旧债;有的是支付差税;有的因缺种子、口粮而借债;有的是遭受天灾人祸借债;还有的是三大领主强迫摊派的债务,例如江孜贵族帕拉土登维登曾强迫旺堆溪卡的每户农奴向他“借”银75秤(每秤藏银五十两)。农奴有的债务已经欠了几代人了,债是从何时借起,最初借了多少债,已经偿还了多少,自己也不知道,全凭领主拿出“债据”为准。这种债,几辈人也还不清,又称“子孙债”。根据法典,偿还子孙债是家庭子女的责任。墨竹工卡次仁贡布的祖父向色拉寺借债50克(1克合14公斤)粮食,他祖父还债几十年,他父亲还债40年,他又还债18年,大约还了粮食4000克。但当他还到第十九个年头时,债主说他还欠10000克粮食。
还有一种债务叫“连保债”,一户借债,一至几户作保;几户借债,互为保人;全村借债,全村连保。有一户逃债,众户偿还;一户无力偿还,众户代还;借债户死亡,众户代赔。另外,如果欠债户死亡或逃亡,来接替耕种差地的新差户,要负责还旧差巴户欠下的债务。墨竹工卡的农奴格桑,原来所在的户庄园有10户农奴,其中8户农奴逃亡,领主就把8户农奴的债务加在他和另一户未逃亡的农奴身上。他是一个租种22克土地的农奴,需偿还的债务竟高达40多万克粮食之多!欠债是西藏农奴中的普遍现象,领主可以任意抢走农奴的粮食、牲畜、农具,甚至他们的子女去抵债。当有些农奴实在无物可以索取时,领主便收回农奴的差地。
“活佛”大喇嘛是三大领主中最大的领主,比领主的剥削更具残忍、阴险和欺骗性,以达赖经师甘丹寺僧人赤江洛桑益西的拉让为例,有大卡7个,农奴1000余,每年高利贷纯利银可收大洋37万余元,利粮50多万斤;有经商资本约2000万元,每年所举行的“讲经灌顶”,一次就可得6600多大洋。赤江在多康有一座粮库,原存粮只有50克,15年后营利增为726738克,短时间剧增了14530多倍。喇嘛“活佛”们利用讲经说法请神驱鬼手法榨取财物之术,是领主所不及的。
在西藏,藏语“米杂”一词表示农奴的依附关系,意思是人根,也就是“人不无主”。藏语中这些特定的词汇,正是西藏封建农奴制度严重剥夺的证明。
西藏当权者在分封领主时,把土地连同地上的人一起封给各个领主,农奴主紧紧握着农奴的生、死、婚、嫁权利,农奴没有基本的保障。占人口总数90%以上的农奴完全没有土地,也没有完全的人身自由,受三大领主役使、压榨。在西藏,农奴没有自由的迁徙权,未经允许不得离开领主。得到允许出外谋生的农奴,也必须每年向领主交人头税,不管你走到天涯海角。人头税象锁链一样,使你不得成为无属的自由人,即使是流浪乞讨的乞丐。农奴的人身自主权随时可能受到领主剥夺,农奴主可以把农奴作为陪嫁转送给另外的领主,可以把农奴租让、赠送给领主,甚至可以把农奴用于,抵押债务,或买卖。1943年,大贵族车门罗布旺杰把100名农奴卖给止贡噶珠康萨的僧官洛桑楚诚,每个农奴的价钱是藏银80两。另外,他还把400名农奴送给功德林寺,抵押所欠债务。
农奴通婚的权利也是受到限制的。农奴主一般只准农奴在自己所属庄园范围内通婚,超出这个范围,要事先取得双方领主的同意,或交赎身费。转为另一个领主的农奴,或由对方领主换一个农奴,男女双方的领属关系未变,农奴婚后所生子女,生男归男方领主,生女归女方领主。
色兴庄园原来是拉萨小贵族色兴巴的庄园,后被噶厦政府没收。1940年,青海省湟中县当才村一户农民家庭的儿童拉木登珠,被认定为十三世达赖喇嘛的转世灵童,其家一夜之间成了西藏最大的贵族。这个儿童就是现在的十四世达赖喇嘛,这户大贵族就是尧西拉达。照惯例,达赖家族获得了册封的大量庄园、牧场和庄园牧场上的农奴与奴隶。色兴便是其中的一个。庄园里18户(后来增加了两户)农奴一夜之间变成了达赖家族的属民,不管他们愿意还是不愿意。
达赖家族很重视色兴庄园,专门派人代表达赖家管理庄园事务。原来每户农奴,平时出一个“乌拉”(无偿为庄园服劳役),春秋两季增加到两个。达赖家规定每户农奴平时出两个“乌拉”,春秋两季增加到三个,增加剥削量66.6%。全庄园20户农奴约133人,16岁到60岁的劳力79个,每天平均有50个乌拉自带口粮在没有任何报酬的条件下为庄园干活,占全部农奴劳力的62%!剩下老弱病残,在耕种自己的差地的同时,还要支付政府摊派的象牛毛一样多的乌拉差役。20户农奴一年辛苦劳作,只有康沙强、丹玛夏等4户粮食能吃到年头,康沙妥玛、差萨、比绒等3户够吃半年左右,其余13户,大都是“打完场、糌粑光”。
达赖家代理人经常残忍而无情地殴打农奴和奴隶,他常说“没有犏牛不服牛轭,没有农奴不服棍棒。”据不完全统计,10年时间里,被达赖家代理人打伤致残的有11人,重伤后死去的5人,占全部奴隶人口的8.3%!
旧西藏的法律主要是保护三大领主的权益,如“十三法”、“十六法”规定:“人有等级之分,因此命价也有高低”。上等上级人的命价按尸体的重量折算成一定量的黄金作为赔偿,下等下级人被杀的命价仅为一根草绳。法律严格区分贵贱,并公然庇护权贵。如按伤人赔偿规定,凡仆人反抗主人,而使主人受伤较重的,应斫掉仆人的手或脚;如主人打伤仆人,延医治疗即可。如抗犯“活佛”,则要受到更严厉的惩罚。按照法典规定,农奴“勿与贤哲贵胄相争”,甚至规定“向王宫喊冤,不合体统,应逮捕鞭击之”,连农奴喊冤也有罪。
在以大喇嘛为首的三大领主管辖的范围内,领主们既是法律的制订者,又是法律的执行者,他们的意志就是法律,他们的封赐文书、口号命令,谁也不能违抗。法律还保障三大领主对拥有的土地和农奴人身的占有权。五世达赖在木猴年授予贵族谕文中就写道:“如果你们(指农奴)贪图自由舒服,我特授予拉日孜巴权力,将你们鞭打、砍杀”。
喇麻教寺庙和政府的判决同样具有相同的效力,凡喇嘛僧人犯法,皆由寺庙处理,只有寺庙的喇嘛僧人被开除僧籍逐出寺庙,政府才能依法处理。密教的上层喇嘛因此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
1959年改革以前,喇嘛教寺庙都有监狱或私牢。在西藏甘丹寺就有许多、脚镣、棍棒和用来剜目、抽筋等的刑具。不仅如此,只要三大领主需要,哪怕是为达赖祝寿需要也要以残害农奴和奴隶为代价。西藏自治区档案馆保存着一封50年代初致热不典头目的信件,信中写道:“为达赖喇嘛念经祝寿,下密院全体人员需念忿怒十五施食回遮法。为切实完成此次佛事,需于当日抛食,急需湿肠一副,头颅两个,多种血,人皮一整张,望立即送来。”在西藏和平解放以前,用器官进行宗教活动的情况经常出现。黄教的圣寺却科杰寺在建寺和大修时,根据喇嘛教的“魇胜”的说法,寺院的大喇嘛“活佛”都要在该寺大殿的四个角落活埋四个男孩,以便“镇魔祈福”。最后一次是在一九五七年,当时还要活埋儿童,被援藏的工作组干部救了下来。
西藏的司法的刑罚方式,极其原始而惨酷。轻微的罪名,多半施行鞭笞,鞭笞往往当众进行,不论男女都得下身,用长柳条抽打。较重的刑罚有挖眼、割舌、剁去双手或双足,甚至割鼻、割耳、抽脚筋等,有的则被送到隆子宗等边远地区流放,终身为奴。一些刑罚令人难以想象,如把人投入蝎子洞。凡是犯有反叛政府罪或重要罪行的罪犯,都被投入蝎子洞里。投进洞中的犯人,很快会被成群的蝎子螫死。郎子辖(拉萨市旧政府)和拉萨附近就有蝎子洞。还有一种刑罚是把犯人缝在一个牛皮袋里,仅留头在外面,然后丢到河里,随流漂泊,慢慢把人淹死。藏学家李有义教授,这位政府时期曾在西藏任职,后一直从事藏学研究的学者,在他1951年所著《今日的西藏》一书中,向世人讲述了他在西藏期间亲眼看见的一个奇特的刑罚:“一个做假金子的,被藏政府抓到了,就用一块石头和一把盐,让犯人抓在手中,然后把他的拳头用牛皮缝起来,用枷锁住晒在太阳底下,不久这人手就被石头和盐把血水吸了出来,这人痛的一阵阵晕过去,大声呼救,两三天后这人的手和半截臂膀都枯了,成了残废。”像这一类的刑罚种类很多,我们无法在这里一一描述。